加班津贴能不能代替加班费?
2009年5月16日王某与某纸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行政助理,月薪5000元,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统计各分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活动初步策划等工作。受岗位性质所定,王某需要常常到分公司考察工作,工作量大,出差和加班便成了家常便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凡超时工作符合公司加班条件的情形,公司都将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向员工支付不同金额的加班津贴。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和表现,每月的加班津贴金额为平均小时工资乘以36小时。工作1年多来,过于频繁的出差加班让王某损失了很多私人时间,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2011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加班时间为他补发1年多来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加班津贴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内部管理也是法律允许的。王某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按照这项制度执行,王某从没有提出过异议。在公司指定加班的月份,公司都给王某支付了加班津贴,有的月份加班津贴的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标准,因此公司不应当在已经履行了给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后再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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