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涛007 发表于 2012-8-21 23:56:28

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
  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另外一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本期问题:
  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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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雯 发表于 2012-8-26 14:34:00

{:4_112:},感谢分享。

ajjmmuit 发表于 2012-8-28 10:17:27

个人认为第二个妥当

╃﹎繼續ゞ 发表于 2012-9-25 12:35:08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谢谢分享!

xwbzajll 发表于 2012-9-25 17:25:28

第二种!第二种比较合理。。。。

钱峰艳 发表于 2012-11-29 11:45:21

学习!学习!{:4_112:}

钱峰艳 发表于 2012-11-29 11:57:30

活学活用。谢谢分享。{:4_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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