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的薪酬福利知识
1、哪些职工应实行缩短工时制?2、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某HR的答案,仅供大家参考。
1、哪些职工应实行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有: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不管实行何种工时制,每日工作应该少于8小时;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的行业和部门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此外,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2、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须经工会表决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走程序的。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照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不属拖欠劳动者工资:
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行超过15天。
共建常人,共享职场!国务院国资委COCT项目合作商 常州人常州事,常州人事,尽在常人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