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必知的“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 三期福利你享受了没?女职工“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对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是哪三期,为此,小编整合了相关劳动保障资料,做了一期关于妇女权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读关于三期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三期”期间女职工是否有工资?如果有,具体标准是什么?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对你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资的结构是底薪+职位薪资+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较为灵活的报酬形式,奖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
至于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则需要分段来看: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
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
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
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有假期吗?哺乳期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也明确了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期”期间,单位一律不能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企业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应当自动延期至“三期”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企业不能单纯以其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招聘要求、条件,完整保留试用期考核记录以及最终形成考核结果的文件,证实“三期”女职工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企业不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
其次,“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么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的情形,同时通过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上签字或者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保证每个员工明确知悉规章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位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 二次、每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工资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规定,可享受标准工资75%的哺乳期工资。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同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有薪护理假。女职工流产,按规定也可享受有薪休假。 在深圳,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女职工享受三期待遇受到了种种影响,因三期待遇发生的争议非常多,加之我国有关审判制度存在缺陷,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很难完全落实。
谢谢分享!辛苦了。 前排顶,很好!
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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