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 发表于 2013-5-13 10:34:21

【案例分享】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分享】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 简介
2008 年 5月 8日,徐某与程签订一份《住宅装饰合同书》约定将其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以包料形式交给某承做。范等人由安排具体从事该装饰工程的修作。
2008 年 9月 3日上午 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范某在该室从事装修工程工作时,被磨光机锯芯片割伤右前臂住院治疗15 天。此后范某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就装修人工费用与程某进行了结算。2009年 4月,范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决其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9 年 6月 25 日,该仲裁委作出决,确认范某与合肥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裁不服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范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范某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提供充分证据,事故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予采信。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合肥某装饰公司与范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例中,因无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纠纷双方之间存在关系的事实经办法官经过对争议事实的调查了解,证劳动者所述依据并不能支撑其主张单位方已 经过对争议事实的调查了解,单位履行了其举证义务, 因此改判认定徐某与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中:
1、劳动者的 举证责任。
(1)劳动者对其申诉请求的合 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 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证明关系存在,若单位未依法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则可提供单 位培训资料、工作证名片入职通知社保缴纳明细等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者对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对相应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2、单位的举证责任。
( 1)因其自身作出的决定而引发争议,单位对相关事实负有 举证责任。
(2)单位对自身已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 对工资发放、缴 纳社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等各项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

金色的骷髅 发表于 2013-5-13 10:35:43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加州阳光 发表于 2013-5-13 10:51:41

{:4_112:}{:4_112:}

籽籽头 发表于 2013-5-13 11:26:59

学习了,多谢

用心承诺 发表于 2013-5-13 13:56:40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透明 发表于 2013-5-14 13:04:03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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