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辉 发表于 2013-5-14 14:29:59

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如何确定?

请问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如何确定?
劳动政策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谢雯 发表于 2013-5-14 14:30:00

      来源:《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医疗期的话,还是要看医院的诊断及建休证明的。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周建斌律师 发表于 2013-5-14 14:43:09

工伤十级还是人身损害伤残十级?如果是前者,不存在医疗期说法,只要在治疗期间,毫无疑问仍为员工,要照发工资,治愈后根据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即可。如果是后者,不属于工伤的,医疗期按照一般的规定的即可,即(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秦辉 发表于 2013-5-14 16:26:16

休息十二个月以内的,以就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十二个月以上的需要鉴定。实务中以医院证明或者鉴定为准。

fisherman 发表于 2013-5-18 09:34:15

鉴定机构会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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