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玮 发表于 2013-6-24 10:03:07

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员工社保是用人单位比重较大的一项人力资源成本,因此部分企业意图通过压缩社保成本来达到减少人力成本的目的。除了为正式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保之外,为试用期员工少缴、甚至不缴社保成为常用的手段之一。

应当明确的是,员工转正后再为其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反社保法相关规定的,那么该从何时开始为试用期员工才算合法呢?本文的案例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案情回顾某餐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李先生某同意了。在他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其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李先生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专家看法试用期不能以口头约定 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新入职员工社保缴纳的时间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以笔者所在地区来说,每月17日为申报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17日再申报,申报成功则从下月开始缴纳,本月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所以,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受当地社保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

虽然法律规定了入职30日内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合法的,笔者认为按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申报、缴纳社保更显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职当月申报、下月享受;下旬入职,入职后第二个月申报、第三个月享受,并补缴第二个月社保。供各位HR借鉴。

陶露露 发表于 2013-6-24 10:38:43

{:4_112:}{:4_112:}我一直都比较纠结关于当月社保的问题,之前单位以20号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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