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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偿金是否应该退回?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8-15 21:58
标题: 补偿金是否应该退回?
       2007年11月27日白某与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武汉。2009年底,公司决定撤销武汉研究院(研究院非法人主体,合同与总部签订)。白某于11月30日离职,并拿到3个半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2010年1月份,某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人事经理离职,离职前向武汉分公司领导举荐了白某。武汉分公司领导亦有意聘用白某,但是总部人力资源部的总监说,如果白某入职分公司就应当退回补偿金。
  注明:原就职公司和某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都属于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同一集团公司,某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单独的法人主体。

  


本期问题:
  1、若白某入职分公司,是否应当退回补偿金?
  2、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又应该如何做好员工返聘工作?




作者: ouweiyi    时间: 2010-10-22 17:19
网路神|陶露露(331730147) 16:20:32
员工不需要退经济补偿金
待业|欧伟屹(414659191) 16:22:50
露露回答是对的,理由呢
智思|陶姚中(251820623) 16:23:10
重新聘用,之前的劳动关系解除了挖。
研究院|张茜(269530442) 16:24:07
不同法人吧。。
新康华|姜再凤(1207765584) 16:24:33
不应退回补偿金,因白某于2009年11月已办理离职手续;白某现是作为新员工入聘
网路神|陶露露(331730147) 16:25:25
员工离职了,并且都办理相应的手续~
网路神|陶露露(331730147) 16:25:39
在这系列,两个人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完全解除了
缔凡|舒芸芸(22625898) 16:26:54
没啥关联了都
缔凡|舒芸芸(22625898) 16:27:00
和新招一员工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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