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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 职工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打印本页]

作者: 薛双倩    时间: 2011-1-7 11:49
标题: 非法用工单位 职工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07日   13 版)
  本报北京1月6日电 (记者白天亮)人社部日前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新办法大幅提高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根据该办法,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 ... 107_5-13.htm?div=-1

作者: 秦辉    时间: 2011-1-7 20:04
和谐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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