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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济补偿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秋浦先生    时间: 2012-3-26 16:00
标题: 经济补偿问题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需要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中没提起这种情况,只提起“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的需要补偿,求解。。。。
作者: 秦辉    时间: 2012-3-26 22:36
当然要呢。
作者: 国宝|王英    时间: 2012-3-27 09:56
多要补偿的,看合同签订的时间性补偿几个月的补偿金
作者: 范范    时间: 2012-3-27 13:05
以上三项都需要经济补偿金的;
额度一般有几种方式的:
协商一致的话,一年对应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补偿金;
如果是未能达成协议的,以“一年对应一个月的标准”*2来支付赔偿金:特别是第三种情形的。
作者: 秦辉    时间: 2012-3-27 21:57
嘘,第三种,双倍的,好多人估计不知道呢
作者: 边乐乐    时间: 2012-4-17 15:22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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