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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未付补偿金不等于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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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蕾
时间:
2012-4-26 22:21
标题:
单位未付补偿金不等于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单位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日前,本报记者接到辛女士来电。“我要辞职,单位说我得签竞业禁止协议,否则不给我办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辛女士目前在北京一家软件公司做销售,工作多年,积累了一些客户,公司怕辛女士跳槽到同类公司或自己开公司,泄露客户资料或把原来客户带走,所以当辛女士提出辞职时,要求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据了解,辛女士在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我现在离职,公司能否要求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辛女士还想知道,她是否能拒绝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公司要求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够,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她要求的补偿金额公司不同意,导致最后未签订协议,将来对她会不会有影响?如果辛女士在原来客户那里开发新的软件系统,是否属于竞业禁止协议范围,竞业禁止范围到底应该限制在哪里?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和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永胜律师。
不给补偿金不代表竞业禁止协议当然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辛女士离职前要求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景彤告诉记者。
据景彤介绍,不给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各地处理并不一样。就北京来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补偿不代表协议当然无效。“200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竞业禁止协议里没有约定补偿金的发放方式、金额等,不必然导致该协议无效。”景彤同时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如果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之后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这一会议纪要,如果未约定补偿数额,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其中工资指劳动者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提成等。”计永胜说。
劳动者如何维权?根据该会议纪要,劳动者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等形式与用人单位就补偿费支付问题进行确认。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费可以成为劳动者的抗辩理由。“可以在签订协议后发函要求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一周或两周内就是否给予补偿做出答复,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同意给予补偿,可以确认协议无效。”两位律师给辛女士支招。
景彤还告诉记者,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补偿过程中,如果单位拒绝给予补偿,可以进行录音,这一证据也可以导致协议无效。
“劳动者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仍需要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承担法定保密义务。”景彤提醒。
竞业限制的范围如何认定
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景彤告诉记者,竞业限制的范围在于禁止劳动者到新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如果辛女士在原来客户那里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与原单位属于同类产品和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即属于竞业禁止协议范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者:
贾玲
时间:
2012-5-3 21:41
呵呵,感谢分享。
作者:
范范
时间:
2012-7-1 19:09
问题一: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问题二:原则上员工是不能拒绝签订竞业限制的; 如果公司要求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够,该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她要求的补偿金额是法定范围内的,公司不同意而导致最后未签订协议,将来对她不会有影响;如果辛女士在原来客户那里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不属于属于竞业禁止协议范围,竞业禁止范围到底应该限制是在于其在公司的工作范畴内的内容。
作者:
潘书萍
时间:
2012-7-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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