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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获补贴 [打印本页]

作者: 喻蕾    时间: 2012-5-27 20:32
标题: 北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获补贴
本月起实施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

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部分行业外),当年新招用持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优惠。主要包括:

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4%;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税费减免:对持有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小额担保贷款: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以上四类人员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安置3至20人的,按50%予以贴息;一次安置20人以上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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