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个人帐户待遇如何享受?
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门诊个人账户限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使用。门诊个人账户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门诊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700(含)元之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
3、大病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三)住院统筹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其他人员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四)参加居民医保还有什么其他待遇?
1、居民生育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鼓励连续参保待遇。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3、“二次补偿”待遇。每年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2009年度“二次补偿”标准为: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50%,次年1月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最高补偿限额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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