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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许涛007    时间: 2012-8-22 00:05
标题: 《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
2006年2月,小丽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她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正式毕业。
  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丽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小丽则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双方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  

   本期问题:
  1、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2、小丽的工伤是否能够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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