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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只签协议却不支付补偿 “竞业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打印本页]

作者: 谢雯    时间: 2012-8-26 14:29
标题: 企业只签协议却不支付补偿 “竞业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为了防止机密外泄,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往往要求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就是如此,可奇怪的是,该公司虽然和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却未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后员工辞职并入职新公司,原公司得知消息后向其主张索赔。经仲裁,因企业违约在先,该协议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员工:承诺的奖金没拿到
  辞职后还被告违约

  去年2月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李女士是公司的前台。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行政岗位聘任协议》、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和一份《保密协议》。
  李女士说:“当时说的是让我做行政工作,主要是前台接待和一些文案工作。当时人事主管跟我说我们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内部信息,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我只注意合同上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了,其他的条款太多,当时就让签字,根本没时间看完。”
  李女士告诉记者,除了前台工作外,她还要负责公司的一些“招聘”工作。原来,这家公司虽然名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主营业务却是在网上查询招聘信息,然后根据招聘信息的要求在网上查询求职者信息,跟求职者取得联系后,再将其介绍给招工方。招工方录用后,将工资发放给该科技有限公司,再由其按照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发给劳动者。“有点像建筑行业的包工头。”李女士说。
  按照公司的承诺,每成功招聘一名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金作为奖励。
  入职四个月后,李女士不仅承担起前台的工作,还按照公司的要求招到了两名员工,但是公司承诺的奖金却迟迟没有发。李女士遂于当月提出离职,并获得了公司的批准。

  仲裁:不给竞业补偿 竞业协议无效

  离开了公司后,李女士到一家跟原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工作。得知李女士跳槽的事情后,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女士赔偿其损失1万元。
  该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李女士入职的时候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其中《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以及乙方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由于李女士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的说法,李女士并不认可。李女士指出:“按照我们的约定,我离职后公司应该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我离职后并没有立刻到其他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并没有如约支付补偿金。我多次跟公司联系,对方都明确表示不支付这笔钱,是公司违反协议在先。”
        最终,仲裁机构认为,由于公司没有向李士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因此双方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对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协议约束双方 违约无权索赔

  代理此案的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曾广誉律师就此案解释说:“本案中公司跟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有许多问题,忽略了劳动者的利益,偏向于公司一方。另外,最重要的是公司自己在员工离职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却要求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还据此索赔,如此诉求显然不会得到支持
  记者在李女士和科技有限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看到,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无需因职工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额外给予其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公司按照竞业禁止期限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该协议的违约责任第一条则约定了劳动者违反协议应返还公司提前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劳动者所参与的业务获得的利益,或者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曾律师解释说,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此外,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无效。

     本案中,职工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公司都不支付经济补偿,自己违约在先,却要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显然于法无据。
作者: 紫竹    时间: 2012-8-2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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