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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跑路被抓 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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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雯
时间:
2012-11-25 20:41
标题:
欠薪跑路被抓 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可能触犯法律领刑受罚。
昨日,泉州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研讨会。而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公安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定,看似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是为有力打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政策背景
追究恶意欠薪有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拖欠工资现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相关人士介绍称,究其原因是违法成本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严厉的制裁,个别欠薪逃匿的案件,最后还要政府垫付工资来平息事态,而逃匿者却因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为追究恶意欠薪责任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昨日,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天凭介绍,目前,欠薪行为主要集中三大类型,分别是企业经营倒闭企业主逃匿导致的欠薪、无证经营拒不支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政策解读
三种欠薪情形可定罪
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进一步解释,具有下列5种情形中的一种就能定罪:
1.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3.虚构债务、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假象,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4.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5.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而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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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政策执行
四部门联手共查
日前,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提出严格的工作流程,确定相应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公安机关对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审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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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以案说法
泉州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领刑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郭某霞等6名工人到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庄某先开办的某工艺厂拖欠40多人工资10多万元,老板庄某先已逃逸。”
监察大队立即进行调查并查明: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庄某先确实拖欠郭某霞等47名工人工资119862元,人已于10月5日逃逸,逃逸前将厂里的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转移一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多方努力找到庄某先,对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庄某先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支付。
德化人社局会同县法院向县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并建议县公安局立案并逮捕庄某先。2012年1月6日,庄某先被抓,并刑事拘留。同月19日,庄某先的亲属为其交清了所欠的工资款78741元;同月21日,47名工人领回了被欠的工资。
2012年3月21日,德化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年4月6日,县法院以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评析:
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泉州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庄某先拖欠工人工资后,又将财产转移且逃匿,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工资,他拒不支付;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他拒不履行,其性质已由起先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转化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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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有钱不发工资,还转移财产四处逃匿,这种行为将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坐牢又被处罚金。昨日下午,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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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研讨会,通报法院判决的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其中德化法院于4月6日对庄某先作出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为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
欠薪跑路被抓 被判有罪并处罚金
去年10月18日,郭某霞等6名工人向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庄某先开办的某工艺厂拖欠40多人工资10多万元,老板庄某先已逃逸。”
德化县监察大队查明:2011年2月至10月,庄某先以某工艺厂的名义(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树脂及水泥工艺品加工生产,拖欠47名工人工资119862元。庄某先将厂里的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转移一空后,于10月5日逃逸。监察大队经多方努力找到庄某先,责令他支付工人工资,但庄某先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支付。
事后,工人将案件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庄某先与47名工人达成分期偿付工资的协议,但庄某先却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今年1月6日,庄某先被德化警方抓获。当月19日,庄某先的家属为他交了所欠的工资款。两天后,47名工人领回被拖欠工资。4月6日,德化县法院以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老板转移财产先跑 亲属拿到货款逃匿
今年1月15日,晋江东石镇某雨伞加工厂(无照)的19名工人到东石劳动保障所反映该厂经营人仰某文及其亲属等6人逃匿,拖欠员工工资近10万元。
仰某文于今年元旦以收账为由外出,他的妻子及亲戚等人仍留在公司督促工人生产。1月14日,工厂将最后一车货装箱,并由仰某文亲戚收取货款后停产。次日上午,该厂员工发现仰某文妻子及亲戚已全部逃匿。
1月18日,有关部门拍卖该雨伞加工厂剩余资产(竞拍价为2万多元),由镇政府代垫不足部分的工人工资。
3月15日,仰某文在安徽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带回东石派出所。3月28日,仰某文亲属到东石派出所,主动退还镇政府代垫的8万元工资。
7月30日,晋江法院对仰某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拘役5个月,罚金2万元。
四部门联手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联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天凭介绍,全市各劳动保障部门将于12月4日到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解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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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问题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拖欠克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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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行为。12月18日,今年首场欠薪举报现场接访活动也将开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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