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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欠薪跑路被抓 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打印本页]

作者: 谢雯    时间: 2012-11-25 20:41
标题: 欠薪跑路被抓 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可能触犯法律领刑受罚。
昨日,泉州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研讨会。而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公安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定,看似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是为有力打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政策背景
追究恶意欠薪有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拖欠工资现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相关人士介绍称,究其原因是违法成本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严厉的制裁,个别欠薪逃匿的案件,最后还要政府垫付工资来平息事态,而逃匿者却因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为追究恶意欠薪责任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昨日,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天凭介绍,目前,欠薪行为主要集中三大类型,分别是企业经营倒闭企业主逃匿导致的欠薪、无证经营拒不支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政策解读
三种欠薪情形可定罪
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进一步解释,具有下列5种情形中的一种就能定罪:
1.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3.虚构债务、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假象,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4.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5.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而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政策执行
四部门联手共查
日前,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提出严格的工作流程,确定相应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审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以案说法
泉州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领刑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郭某霞等6名工人到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庄某先开办的某工艺厂拖欠40多人工资10多万元,老板庄某先已逃逸。”
监察大队立即进行调查并查明: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庄某先确实拖欠郭某霞等47名工人工资119862元,人已于10月5日逃逸,逃逸前将厂里的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转移一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多方努力找到庄某先,对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但庄某先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支付。
德化人社局会同县法院向县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并建议县公安局立案并逮捕庄某先。2012年1月6日,庄某先被抓,并刑事拘留。同月19日,庄某先的亲属为其交清了所欠的工资款78741元;同月21日,47名工人领回了被欠的工资。
2012年3月21日,德化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年4月6日,县法院以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评析:
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泉州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庄某先拖欠工人工资后,又将财产转移且逃匿,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工资,他拒不支付;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他拒不履行,其性质已由起先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转化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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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老板们有钱不发工资,还转移财产四处逃匿,这种行为将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坐牢又被处罚金。昨日下午,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研讨会,通报法院判决的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其中德化法院于4月6日对庄某先作出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为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
欠薪跑路被抓 被判有罪并处罚金
去年10月18日,郭某霞等6名工人向德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庄某先开办的某工艺厂拖欠40多人工资10多万元,老板庄某先已逃逸。”
德化县监察大队查明:2011年2月至10月,庄某先以某工艺厂的名义(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树脂及水泥工艺品加工生产,拖欠47名工人工资119862元。庄某先将厂里的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转移一空后,于10月5日逃逸。监察大队经多方努力找到庄某先,责令他支付工人工资,但庄某先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拒不支付。
事后,工人将案件起诉到德化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庄某先与47名工人达成分期偿付工资的协议,但庄某先却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今年1月6日,庄某先被德化警方抓获。当月19日,庄某先的家属为他交了所欠的工资款。两天后,47名工人领回被拖欠工资。4月6日,德化县法院以庄某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老板转移财产先跑 亲属拿到货款逃匿
今年1月15日,晋江东石镇某雨伞加工厂(无照)的19名工人到东石劳动保障所反映该厂经营人仰某文及其亲属等6人逃匿,拖欠员工工资近10万元。
仰某文于今年元旦以收账为由外出,他的妻子及亲戚等人仍留在公司督促工人生产。1月14日,工厂将最后一车货装箱,并由仰某文亲戚收取货款后停产。次日上午,该厂员工发现仰某文妻子及亲戚已全部逃匿。
1月18日,有关部门拍卖该雨伞加工厂剩余资产(竞拍价为2万多元),由镇政府代垫不足部分的工人工资。
3月15日,仰某文在安徽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带回东石派出所。3月28日,仰某文亲属到东石派出所,主动退还镇政府代垫的8万元工资。
7月30日,晋江法院对仰某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拘役5个月,罚金2万元。
四部门联手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联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天凭介绍,全市各劳动保障部门将于12月4日到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12月18日,今年首场欠薪举报现场接访活动也将开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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