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会录用了持有南京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文凭的张华华作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自张华华任公司销售经理以来,业绩平平,能力表现欠佳,公司查看其教育经历时发现其南京财经大学文凭系造假。于2011年3月20日,公司通知张华华即日起不用来上班。张华华在领取2月份、3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时遭到拒绝,遂向如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张华华2月份、3月份工资5000元及相应业务提成1000元。公司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以欺诈手段导致原告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被告工资及相应提成。 被告辩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并没有询问文凭真假,自己不属于欺诈行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和提成。 【审判】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张华华持假文凭与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显属欺诈行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张华华相应劳动报酬。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张华华工资5000元及业务提成1000元。 【评析】 一、本案劳动者是否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张华华在求职时出示假文凭,虽然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没有询问其持有的大学文凭是否真实,但张华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张华华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隐瞒、误导或虚假的,应认定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也会引发大量的纠纷。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本案中,张华华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因其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已经付出劳动,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法官提醒求职者,求职时不要弄虚作假。就算作假侥幸被录用,如果“东窗事发”,不仅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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