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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邮件订合同,依法受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谢雯    时间: 2012-12-25 21:05
标题: 电子邮件订合同,依法受保护
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2-12-29 06:08 编辑

[案情]
原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从事建筑装璜工程施工、设计的公司,其享有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被告江苏中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欲对其所有的中加宾馆进行装修。自2007年3月起,原、被告双方就装饰设计事宜开始了磋商。2007年4月26日9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叶明收到一份电子邮件,该邮件发件人为“ZC CAO”(原告主张此系被告公司的副经理曹照春),主题为“修改后的中加宾馆装饰设计合同”,正文为“叶经理好!请查阅,并请签字盖章。加请带法人委托书”,附件为“设计合同”。设计合同中注明工程名称为“南通中加宾馆装饰设计工程”,建设方(甲方)为“江苏中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方(乙方)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通中加宾馆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设计范围及内容为“1.酒店一、二、三、四、五层(含酒店家俱、饰品制作及布置图);2.大堂入口、楼顶霓虹灯;3.CI设计”,设计费为“16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及设计费支付时间。此后,原告按照电子邮件约定的时间将一套设计图纸(约150余张)提供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数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计费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歧]
原、被告之间有无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而有没有设计费16万元的约定。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 喻蕾    时间: 2012-12-25 23:53
这个应该是经济合同范围

作者: 谢雯    时间: 2012-12-26 08:44
喻蕾 发表于 2012-12-25 23:53
这个应该是经济合同范围

是的,我考虑到的是,有公司和外聘外地的员工通过邮件沟通,也会有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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