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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社保部门不予核发借用他人之名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是正确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喻蕾    时间: 2012-12-29 06:19
标题: 案例:社保部门不予核发借用他人之名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是正确的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四川的王某因为家境困难,经老乡介绍来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家制造厂打工。
没有想到由于王某是第一次出门,在火车站人流滚滚中,顾得了行李,却顾不了口袋,不知何时钱包被偷,身份证也丢失了。
    来到工厂,为了获得工作,王某借用了老乡小彭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参加了社保。
    真是祸不单行,没多久,王某因工受伤,单位随即向劳动保障局为“小彭”(王某)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是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了,但社保经办部门根据规定并没有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制造厂为此大惑不解:参加了社会保险,也按照缴费,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制造厂向法院状告社保经办部门,要求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经办部门不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的决定。
   

作者: 贾玲    时间: 2012-12-29 19:16
感谢分享,学习了

作者: 贾玲    时间: 2012-12-29 19:24
把好招聘这一关非常关键呀!
作者: 钱峰艳    时间: 2012-12-30 10:49
谢谢分享!!!
作者: 李建伟    时间: 2012-12-30 11:12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人嘴里都是两层皮的,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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