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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孕期女工的特别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喻蕾    时间: 2013-1-10 15:15
标题: 孕期女工的特别保护
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3-1-10 15:17 编辑

案情: 女工胡春雷于2008年进入艾尔发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胡春雷被确诊怀孕,同年3月2日,胡春雷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胡春雷于3月2日、3月3日向艾尔发公司申请病休,但没有得到艾尔发公司的批准,3月5日胡春雷打电话给艾尔发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得到回复,之后胡春雷也没有到艾尔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3月10日艾尔发公司以胡春雷随意旷工为由向胡春雷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胡春雷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4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春雷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胡春雷的仲裁请求。胡春雷对裁决不服,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艾尔发公司撤销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胡春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报酬。




作者: 贾玲    时间: 2013-1-1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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