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王某进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入职时已年过40,在其他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2011年2月,王某因在春节过后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准了王某的年假请求。2011年6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与王某做离职交接时,发现王某2011年度未工作满一整年,但已经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扣回。
王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即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公司认为: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员工在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该年度实际工作月数进行折算,王某在2011年实际工作只有6个月,故根据折算,其只能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实际在2011年2月时,已经享受了10天的年假,故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于其多休的部分,在工资结算时做扣回处理,并无不妥。
王某认为:因其连续工作累计工龄达14年,故无论其实际工作多少个月,在公司每年都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而公司却在其离职时无故克扣,实属违法,故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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