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离职后是否遵循了竞业限制义务这一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但通常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
[案情简介]
孙某2009年入职一家科技公司,职位是总经理,月薪12000元。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工资的二分之一,按月发放。
2010年10月,孙某申请离职。2010年12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该公司未予支付。
在庭审中,该公司辩称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因为孙某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就哪方应该对是否遵循了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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