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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揭露薪水秘密:税后工资还要扣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玮    时间: 2013-3-21 21:29
标题: 揭露薪水秘密:税后工资还要扣税

我国税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以含税工资作为计税基础的,因此这3万元肯定不能作为计税基数,这就需要折算——



学生K是财务高管,去年跳槽。面试时,人力资源总监问薪资要求,K说了一个数,又加了一句是税后的。经公司高层讨论,同意该条件,但附加一个条件,年薪制,工资为年薪的70%,分12个月发放,剩下30%作为绩效考核,若绩效好,会超过约定年薪,若绩效考核不好,则会有一定的扣罚。劳资双方谈妥后,K就去新公司上班了。


第一个月发工资日的前一天,人力资源总监把K拉到会议室问,税后工资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K站起来,在会议室的白板上给人力资源总监上了一堂数学课。



假设K的月薪为税后3万元(此处忽略五险一金,下同),我国税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以含税工资作为计税基础的,因此这3万元肯定不能作为计税基数,这就需要折算。



假设K的税后3万元月薪需缴纳X元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率表上可以查到,3万元对应的是25%的税率。则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X=(30000+X-3500)×25%-1005,经过数学计算后,得出X=7493.33元,即K每个月的应发工资收入为37493.33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493.33元,实际到手30000元。



K 继续说,如果数学不好,计算方程有困难,也有个简便算法:计税基数=(30000-3500-1005)/(1-25%)=33933.3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3933.33×25%-1005=7493.33元。计算过程中比较重要的是要找准25%这个税率,1005就是这个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转眼到了年终。公司今年绩效不错,没有受到外部大环境的太多影响。而财务部也在K的领导下完成了几件一直想做而没能实施的项目,受到了董事长的肯定。于是K的年终绩效考核系数上调了好几个点。假设K原与公司约定的税后收入为5万元,已经通过工资的形式拿到36万元,则年终奖还可以拿到14万元。但由于绩效考核成绩好,最终董事会决定给予K年终奖25万元,其中14万元的税金由公司承担,而剩余9万元的税金由K自己承担。于是,人力资源总监又一次把K拉进了会议室。



假设K税后年终奖14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为X,另9万元为含税收入,25万/12=2.08万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则计算公式如下:



X=(140000+X)×25%-1005,经计算,X=45326.67元。



当然,这部分含税的年终奖也有个简便计算方法:计税基数=(140000-1005)/(1-25%)=185326.67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5326.67×25%-1005=45326.66元。



以上只是K 税后年薪中14万元税后年终奖应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而K今年实际应得25万元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0+45326.67)×25%-1005=72826.67元。其中公司承担45326.67元,K自己承担27500元。则K年终奖实际到手为250000-27500=222500元。



作者: 畅想2000    时间: 2013-3-31 10:23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作者: 想飞2003    时间: 2013-4-2 11:28
元芳你怎么看?

作者: 只想知道    时间: 2013-4-3 11:05
楼猪V5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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