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员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个人认为考核工资全部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时轶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学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现就职于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曾担任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员(2006年——2011年),处理过上千件劳动纠纷,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常运集团、锦江国际等多家企业提供专项劳动法律服务,帮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员工的入职、培训、岗位、薪资、绩效、福利等流程,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有效的避免了劳动争议,从而促使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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