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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企业“逼人离职”的损招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玮    时间: 2013-5-28 13:29
标题: 警惕企业“逼人离职”的损招

“为了维护权益,我们花了近一年的时间,不过总算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拿到了应该属于我们的钱!”日前,在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蓝某等40名员工拿回了经济补偿金和一半的加班费。



“此处不养爷,自有养爷处!”这是一句颇具血性阳刚的流行语。意思是,你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忍无可忍,老子“用脚投票”自动离职,不再受气。如此“血性”、“赌气”,正中了无良老板的“阳谋”和“圈套”,他们既达到了裁员的目的,又不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近年来,这种侵权的“阳谋”、“圈套”像瘟疫般在一地方流行,“此处不养爷,自有养爷处”的高亢激情虽感人,但他们又何其无奈、憋气和愤懑。其实,他们这样“壮怀激烈”地愤然离开,太便宜了无良老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无良行为的姑息和纵容,他们吃香了嘴,只会变本加厉,让更多劳动者遭受侵权。



如何应对无良企业的这种“阳谋”呢?福州某企业的“铿锵玫瑰”们给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福州某企业第三车间40名纺织女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去年6月公司单方面发布公告,要求她们全部回家待岗,在公司需要的时候来,如若不来即遭解聘。待岗期间,每月给每人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的60%,即630元。对此“变相裁员”行为,她们既不逆来顺受,也不赌气“自动离职”,而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诉诸法院。日前,在当地法院法官的主持下,40名员工拿回了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按说,企业如果需要裁员或对某些员工不想继续使用,完全可以依法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非要采取这种侵权的阴损伎俩、让劳动者难以待下去而被迫主动离职呢?本想把人“踢走”,却又不抬脚,这正是老板的狡诈奸损之所在。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是员工个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则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逼人离职”的狡诈用心全在于此,规避法律责任,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现实的职场生活中,企业“逼人离职”达到“变相裁员”目的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劳动者对此损招决不可善罢甘休。不管是“恶意调岗”,还是“降低薪酬”、“取消福利”,抑或所谓的“末位淘汰”等等,都万万不可赌气“自动离职”,中计上当。他们的种种“逼术”,无不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只要被侵权者不向无良老板屈服,像上述40名纺织女工那样依法维权,无良老板的下场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 蒙在股里    时间: 2013-5-28 13:29
LZ帖子不给力,勉强给回复下吧

作者: 心有翅膀    时间: 2013-5-28 20:14
嘘,低调。

作者: 再现理想    时间: 2013-5-29 19:03
路过

作者: 老尸    时间: 2013-5-30 01:02
佩服佩服!

作者: 畅想2000    时间: 2013-5-30 01:02
楼下的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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