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在老家读完大学后,先后在几个地方找过工作,终因各种原因只做了一到两年时间就辞职了。考虑到上海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或许会有好的发展空间。
2010年初,刘某来到上海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灯具公司任电气工程师。9月份的一个下午,在一次报销通勤车费时,因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而发生了争执。之后,刘某向公司递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随后就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未见刘某上班,与其联系手机关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不日,刘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在仲裁审理中,刘某称,本人是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之后才离开公司的,现在公司以其自动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辩称,刘某进公司后,表现一般,还经常犯有小错误。9月份,因报销通勤费与财务发生争执,因票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被拒绝报销之后,刘某递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总经理没有同意,刘某却走了。之后,公司与其联系了几次,都没有联系上,于是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公司觉得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递交事假单应在公司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离开公司,但刘某对请假一事未得到批准就离开的事实没有异议。作为常识,刘某递交了事假单,应该在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而刘某却同步进行,这边递交事假单,那边就已经走人,这种做法显然欠妥。公司在与刘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处理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刘某的请求难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请事假是否可以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来单位上班?这个问题的提出有点像小儿科,大家觉得这是常识问题,可就是常识问题,也会出现争议,因为双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一方当事人认为按规定请事假,并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按照规定请事假应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员工方可离开。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请假制度,每个单位有自己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本案中,刘某的公司规定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刘某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应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因此公司以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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