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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这类举报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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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9-17 22:37
标题:
对这类举报应该如何处理?
对这类举报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张某是某市化工厂职工,认为其所在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克扣其经济收入,于是向该市劳动保障局当面递交举报信,请求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该市劳动保障局对举报信初步审查后认为,张某反映的问题,是他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随后将举报信转给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个多月过去了,张某未收到某市劳动保障局的答复意见,无奈之下便以该市劳动保障局不履行保护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市劳动保障局有责任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未给举报人答复,转送举报信的行为,不能认为该市劳动保障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该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某市化工厂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在60日内给予张某书面答复。
[评析]
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举报违法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张某认为其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该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求制止并查处违法行为。当然,张某也可以依法选择其他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但选择权在张某,而不在该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给予处罚。可见,劳动监察执法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不能滥用、越权或放弃,也不能自行处置。
第三,认为该市劳动保障局已经履行定法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从法律上看,目前劳动法律尚未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违法行为所至,这种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情况下,该市劳动保障局拒绝行使劳动监察权,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从事实上看,该市劳动保障局将张某的举报信转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属于不依法作为;未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在客观上形成不作为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该市劳动保障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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