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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换工种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9-23 21:59
标题: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换工种
      2003年7月,小王应聘某酒店会计职位,考试合格后小王正式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月工资为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小王立即投入工作。半年后,酒店突然将小王调至厨房工作,一位经理的亲戚顶替了小王的位置。小王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酒店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小王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但酒店对此裁决置之不理,小王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酒店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变更原告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擅自变更原告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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