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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认定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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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辉
时间:
2010-10-5 10:39
标题:
工伤认定案例(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主要由“上下班”、“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三要件构成,处理此类案件应当从这三个要件来理解和把握。请看——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方某发生的伤害符合现行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的下班时间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处于工作时间或者下班时间,其发生的伤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应当是下午17时的事实并无争议,方某也承认当天离开单位时并未向有关管理人员请过假。据此,可以确认方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的事实。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否则,劳动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点评: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比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实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但并非就此可以得出已经毫无限制的结论。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仍然要有相对合理的限定范围,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工作秩序的有效管理,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劳动法的人身隶属的必然要求。总之,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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