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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业限制协议违反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2 22:53
标题: 竞业限制协议违反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
       A系甲软件开发公司的工程师,与公司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与A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软件开发的员工对项目应保密,如果因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三年之内不得前往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今年初,A认为公司给予员工的待遇太低,而从事同类工作的乙公司可以提供较高的工资待遇,于是,A向甲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了A的辞职申请,为A结清了工资,但未支付其他补偿。辞职后,A便进入乙企业工作。甲公司即将A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履行保密协议,离开乙公司,否则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与A签订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中缺少经济补偿的条款,因此,驳回甲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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