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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期与服务期异同与适用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3 22:35
标题: 合同期与服务期异同与适用
【案例】
       A与某科技开发公司签订有四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将近一年时,科技开发公司制定了一项开发新产品的计划。公司计划对A进行培训。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公司出资约五十万元培训,培训后为公司服务十年,否则按未服务年限赔偿培训费。A培训结束后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不久,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限届满,由于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A续订劳动合同,A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技术研发工作,要求公司升任自己为技术部门经理,并相应增加工资和待遇;公司则认为产品开发工作成果尚未确定,A的要求一时难以满足,表示等新产品开发成功后再予考虑。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仍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A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于是,A就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离开了公司。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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