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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跳槽”违约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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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3 22:46
标题:
“跳槽”违约需赔偿
【案例】
A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了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销售部经理。企业与A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在离开公司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在A离开企业时给予几千元的保密补偿金,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去年年底A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于是,就向企业书面提出辞职要求。企业经过考虑,同意了A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A几千元保密补偿金。事后该企业发现A在同行业的一家企业工作,并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于是该企业与A交涉,A一口予以否认。企业无奈之下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经过调查后认为,既然双方有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现在A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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