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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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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4 23:09
标题:
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
【案例】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 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 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 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 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 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 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 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 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 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 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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