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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5 22:48
标题: 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案
[案例]
       某区XX皮鞋厂工人唐某,2005425持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法定时间内,向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该局在200559受理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XX皮鞋厂发出了《举证通知书》,但该厂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示要求复查职业病的证据。该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十四条四款之规定作出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XX皮鞋厂不服该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2005913,该区人民政府以唐某与XX皮鞋厂是否有劳动关系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为由,作出撤消工伤性质认定决定。唐某对行政复议不服,向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符合条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消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XX皮鞋厂不服中院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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