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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不得为职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5 22:49
标题: 用人单位不得为职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例]
        张某某,在某公司工作5年,公司为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该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得知,公司上一年为其少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张某某所在公司进行检察,发现张某某上一年的每月工资总额为2000元,而单位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其工资为1000元,并以1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给张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敦促下,公司为张某某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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