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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仲裁、诉讼程序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反悔 [打印本页]
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6 23:05
标题: 在仲裁、诉讼程序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反悔
申诉方:刘某某,男,30岁,某某市副食品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某市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男,40岁,公司经理
刘某某因副食品公司终止其合同产生争议,申请仲裁。
经过调查核实,刘某某于1992年7月与副食品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刘某某不安心公司工作,经常请假与他人合伙作生意,副食品公司因当时经营上不景气,对此,并没有追究。1994年后公司业务量大增,人手紧张,刘某某又向公司请假,公司经理季某没有同意,刘某某不满意与季经理发生争吵,鉴于此,经理作出终止公司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将刘某某辞退的决定。对此刘某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一案件,并组成仲裁庭先行调解。刘某某考虑在副食品公司经济收入并不高,且与经理不和,不如辞职自己经商,于是与公司达成协议。刘某某与副食品公司解除原劳动合同,公司补发辞退期间的工资,仲裁费双方负担,达成调解协议7天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来,副食品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效益明显增加,而刘某某的生意却很不景气,于是刘某某又找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请求恢复与副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结果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某又找到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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