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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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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辉
时间:
2010-10-18 23:09
标题:
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
几年前,小钱通过本市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当时企业与小钱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企业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本合同自然顺延一年。
今年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钱,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钱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钱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钱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4月中旬,小钱突然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钱尽快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钱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钱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他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钱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钱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处理结果:企业不得与小钱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与小钱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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