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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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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牧
时间:
2011-10-26 20:43
标题: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例
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初,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1年4月15日,公司经考核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工作至4月15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4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6月初,李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李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问题: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说明理由)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作者:
秦辉
时间:
2011-10-27 07:24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 "" “” '
我是不是太肉麻了!【常人网】我来了!
作者:
陈牧
时间:
2011-10-27 08:46
作者:
黄静
时间:
2011-10-27 10:17
作者:
新空气
时间:
2011-10-28 11:09
作者:
喻蕾
时间:
2011-10-31 09:09
楼主辛苦了。感谢分享
作者:
国宝|王英
时间:
2011-10-31 11:23
怎么没有具体的回复答案啊,给我们新人也学习的机会啊?
作者:
蒋蓓丽
时间:
2011-10-31 17:14
请问答案在哪里啊……
作者:
秦辉
时间:
2011-11-19 16:14
康岚|喻蕾<
jimeituwen@qq.com
> 15:49:21
1.不是必须的。签订的协议有效
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0:15
康岚|喻蕾<
jimeituwen@qq.com
> 15:51:44
2.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有要求签订合同,因李某的原因才导致未签合同,其过错不是故意的 ,而且后来的解除协议支付的高过双倍的赔偿。
(10000) 15: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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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2:13
试用期内解除没必要协商 直接按照该补偿多少的补偿他 直接赶他走就好了
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2:42
这个应该要的
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3:00
公司没有文本合同啊
莱赛|秦辉 (851656) 15:53:57
被他拿走了
康岚|喻蕾<
jimeituwen@qq.com
> 15:54:37
3.加强人资管理工作中每个细节的落实,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4:43
你公司拿不出有什么用
阿克苏|李光(85191260) 15:55:40
再说 你说签了 证据呢 你拿不出 这个就咬死你
中吴|卞律师(86192908) 15:57:10
关键时候要学会报警
(来自手机QQ:
http://mobile.qq.com/v/
)
康岚|喻蕾<
jimeituwen@qq.com
> 15:57:14
这个案例,老师讲过的,大概就我说的那几个要点
顶呱呱|钟元(114125671) 16:02:26
做HR的还是不能太大意了
顶呱呱|钟元(114125671) 16:03:18
签合同最好不要带回家签,就在公司签,有什么疑问,可及时解答
天龙|郑丽军(38106222) 16:04:24
那人家说我要带回去研究一下的,怎么办呢
天龙|郑丽军(38106222) 16:04:38
还要带回去给父母看一下,?
康岚|喻蕾<
jimeituwen@qq.com
> 16:05:01
可以的呀,但你要及时的跟踪后续的工作呀
天龙|郑丽军(38106222) 16:05:10
恩,94
成汉|刘丞洋(1075857958) 16:05:27
根据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调解指导意见:从事本工作的人员,主张劳动合同未签订,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作者:
Cathy
时间:
2011-11-22 10:36
可以看出,公司还是有不足的地方,当员工未及时归还劳动合同时候,公司要立刻追踪。
作者:
Cathy
时间:
2011-11-22 10:37
呃。。。怎么会是这样的发帖际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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