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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日,龙岗区总工会接到龙岗区某企业员工钟先生来电咨询。钟先生反映:他在该企业上了一个多月的班,但是最近突发疾病,治疗花费了10000多元。因为他本人没有购买社保,所以这些医疗费都是由他本人自己承担。事后,其找到企业的主管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但是企业的主管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你在上面签了字,所以公司没有为你购买社保是合理合法的,再说你又不是因为工伤的原因住院,所以这些治疗费用都是要由你自己来承担。”钟先生疑惑了,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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