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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于2008年12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不久被该公司派至某超市担任促销员,工作期间能力十分出众,深得食品公司领导的器重。2010年1月,食品公司告知成某因超市要求将他更换,所以要停止其在该超市的工作。成某认为这实际是食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便到北京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食品公司和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成某在申诉时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系其与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
该食品公司表示,公司只是应超市方面的要求,停止了成某的工作,成某也没有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手续。由于与成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对成某负责,所以停止工作后一直在给他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但成某自己不来上班。该录音资料是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但其中并未明确该公司与成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录音中还显示由于食品公司没有合适岗位,一直努力为成某安排新的工作地点,所以,公司只是变更职工的工作地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而超市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成某年龄超标,超市只是通知食品公司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因为超市与成某并无劳动关系,所以没有赔偿成某的理由。
本期问题:
1、公司和超市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
2、成某理解的“停止工作就是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正确?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员工停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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