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758|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卖淫合法化可行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4:4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详解“卖淫合法化”
我国法条对卖淫嫖娼的规定: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刑法》第六章第八节规定:组织卖淫、强迫他人卖淫都属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但一般的卖淫嫖娼不算犯罪,除非传播性病或嫖宿幼女)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都应处以拘留,可并处罚金。(未对双方自愿无偿性行为进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国务院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
  

迟夙生的建议是中国特色的“卖淫非罪(刑罚)化?

虽然在新闻报道中,迟夙生的名字常与“卖淫合法化”同时出现,但她的字面建议一直是针对《刑法》而去。比如,她建议删除“组织卖淫罪”但保留“强迫卖淫罪”,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前面加上“未经许可”,等等。

可见,迟夙生的建议主要是将组织他人卖淫者“非罪化”,尚未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与真正意义上的“卖淫合法化”并不同。
  

卖淫合法化”的主要思潮

1.性交易在事实上难以消除

譬如,在国家控制力极强的前苏联时代,卖淫现象都不曾根除过。而在据说曾经让卖淫现象绝迹的中国,1984-1998的14年间,查处的卖淫嫖娼人数增长了约192倍。

2.性交易是一种职业,不可入罪

联合国在《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随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职业”的范围之内。由此,联合国文件正式确立卖淫为应该保障的职业自由。该条约有180多个成员国,中国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此外,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

3.应将性交易业从“地下”转为“地上”,加强管理

这便是在北欧国家常见的模式:实行准入制及严格管理,承认妓院的法律地位;加强例行体检,保障性工作者的合法工作权利;并借此消除腐败和有组织犯罪。

当然,迟夙生也认识到了这些,她在2006年时曾表示“先修改这些条款(刑法),再联动修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准备了材料“关于尽早出台对性从业者行为规范立法”。
  

“卖淫合法化”的国际阵营分野

自1984年澳洲维多利亚省首开卖淫合法化先河后,众多国家纷纷打开了性交易合法化的大门。如以荷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加拿大、以色列、新西兰、绝大多数的南美国家等。

“卖淫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什么?
“卖淫合法化”可能带来的福音

1.降低性犯罪率

如美国Cundiff副教授的文章认为“卖淫合法化能降低性犯罪率十万分之8.6”;丹麦的研究发现,在色情业非罪化后,性犯罪率反而有明显下降;此外,美国内华达州的“性特区”亦让该区性犯罪率减少。

2.降低性病感染率

台湾“卫生署”曾于1991年8月公布这样一组数据︰“以梅毒为例,台北市公娼患性病率为百分之0.42,私娼则高达百分之17.31,私娼的患性病率为公娼的42倍,而且很多私娼未经检查,这个数字还是低估的。”

3.为国家创造税收

40万性工作者每年为德国创造超过60亿欧元税收;荷兰女王每年的新年祝词都不忘感谢性工作者给社会做出的贡献;经济落后的希腊,其每年卖淫业收入也高达50亿欧元。

此外,卖淫合法化可能还会带来“消除警界腐败、降低有组织犯罪率”等正面效果。
  

然而,“卖淫合法化”并非“药到病除”

即便理论上合法化之后性工作者的卫生健康状况会有好转,但2006年一项研究发现,荷兰约有7%的女性性工作者携带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拥有多个性伴侣终究会增加风险。

此外,很多性工作者是迫于经济压力才从事这一行,所以对“改善工作环境”并不是很积极。甚至在“合法化”后也不愿去登记,一方面是出于名声考虑,再一方面也希望逃税。

卖淫合法化的东欧已经成为组织妇女偷渡者的目标,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外国妓女的比例几乎接近80%,其中的70%并没有合法身份。同时,童妓规模依然在扩大,针对性工作者的暴力也在增加。黑道势力扩张、贩毒、买卖人口等新问题都已经在荷兰出现。

即便把“卖淫无罪嫖娼有罪”搞得有声有色的瑞典,国内的嫖客也没消失,只是跑到邻国丹麦继续买春,而国内为数不多的卖淫者也已转入地下,又快成了“卖淫有罪”时的老样子。

争议之外,该有所动作
道德论战 永无终点

在卖淫问题上,道德因素的考量是无法回避的。在世界上实行卖淫非法化的国家,将卖淫定为违法或犯罪的几乎唯一的理由就是道德。

无论是国内学者的学术论文,还是台湾地区的“立法委员”所著文章,在谈及此问题时都会通篇陈述自己心中的价值取向与道德天平。

反对者认为性交易自古以来便是“见不得人”的行当。没错,曾有合法化支持者到几个著名的“卖淫合法化”国家考察,最终感慨——“无论法制上看似多么开放进步,性工作者得到的歧视还是比尊重多得太多。法制终究无法取代道德,只能伪装道德”。

然而,支持者也可以举证:人和社会观念亦在不断进步,在1981年时,42%的西德人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进行性交易”,到了1994年时,只有25%的西德人还这么认为了。

诸如此类的论战,时至今日还在世界各地不断上演。且看不到任何可以结束的迹象。
  

具体实践中不妨运用“实用主义”

想在道德争议如此之大的问题上达成妥协,可谓难上加难,因此不如讲实际利益。

譬如荷兰,不少学者在抛开道德因素的前提下分析性产业政策;在立法环节中,体现的则是性工作者、政府和市民等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有些荷兰学者和议员也深知,目前政策仍有许多问题,但“如果不合法,情形会更糟”。

而台湾人在这方面来回拉锯的经验亦不少,十几年论战下来,写报告的人首先要讲“无论其道德争议性,台湾的性产业,今日已经是……”,写评论的人收尾时更要总结“超越二元对立的可能”。
  

起码可以先从废止卖淫劳教制度开始

一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便可以把卖淫嫖娼者送去劳教(一至三年),一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就可以把人送去收容教育(半年到两年)。这样随意性十足而过于严厉的处罚,早已超越了卖淫嫖娼“违法却非罪”的程度。

而且,在这种局面下,卖淫女性对被抓的担心超过了对其他一切事务的考虑,因害怕失去自由,她们不得不求助于经营者、皮条客、黑社会和腐败的警察,这不仅增大了该人群遭受凌辱盘剥、暴力和强奸的机会,也让她们加速沦为一个彻底无权利的女性群体。

结语:1996年时,台湾台北市议员抨击“公娼”制度。2001年时,公娼制度废除。此后,政治人物一直高喊扫黄,而民间的抗议却一直未休,随着时间的推移,性交易业的生命力愈发显现。最终在2011年时迎来大逆转,台湾性交易除罪化确定,交易双方皆合法……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2-3-14 17:07:0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有。但在如今的中国,法律体质还不完善的前提下,还是不要有的好
板凳
发表于 2012-3-14 22:28:05 | 只看该作者
就中国而言,觉得不适合。
地板
发表于 2012-3-15 09:19:5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个都能合法,那地球早晚也要灭亡了
5#
发表于 2012-3-15 13:10:03 | 只看该作者
日后再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7 10:58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