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系湖南省某市通用机械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20年(从l 988年9月起至2008年9月止)。1994年7月起,工厂效益不好,工资难以按月支付。1995年6月3日,厂方以方某一季度劳动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为由,行文扣发其一季度奖160元,方某随即向厂劳资科提出异议,没有结果后拒不上班。6月l0日,工厂发4月份工资,厂劳资科以方某因季度奖问题纠缠领导,予以扣发,方某当即表示不发工资就不上班。15日,方某以工厂拒不支付工资为由,书面申请辞职。厂领导提出辞职可以,但要支付培训费、档案费6000元,方某气愤而去。8月3日,厂劳资科通知方某要么立刻回厂上班,一季度奖金不发;要么l 5天内足额缴费调离本厂,方某当场拒绝。8月16日,工厂将方某4-8月份工资1925元和一、二季度奖300元总计2245元汇给方某;18日召开全厂党政工联席会议。以方某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30天,批评教育不改,行文对方某作出除名处理。
方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称:1995年4月份,我已向被诉人正常提供了劳动,厂方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已经违法,在推迟两个月发给时,还以莫须有的季度奖纠缠领导为由予以扣发,更是错上加错,于法于理不容;即使我在一季度上班劳动纪律松驰,决定扣发季度奖,但我作为企业的员工,应当享有提意见的权利,工厂不得剥夺,更不得借此报复,在申请辞职时,又以收取培训档案费用作借口,拒不同意,纯属滥用用工自主权。
厂方则答辨认为:方某提意见当然可以,但不能以有意见,就可以目无纪律,目无领导,未经请假就拒不上班;在辞职末获批准后近两个月,经过反复做工作依然无效后,厂方才不得已为严格劳动纪律将方某予以除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当维护。 问:厂方能否对方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依据是什么?
对于方某的辞职申请是否能够成立?
厂方提出的档案费等方某是否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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