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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徐小平毕业后到重庆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7月24日至2010年7月23日,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小平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文;若徐小平离职,那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办理好工作交接,交接是否完成的判定标准以徐小平与公司指定的接任者完成交接并签署交接明细表为准,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则属于自动离职的范畴。
2009年4月,公司由于经济危机一直效益不好,所以徐小平欲换一份工作,并与4月1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徐小平不再在此公司上班,但却未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徐小平向公司问其原因,公司答复说,公司虽然准许了其辞职,但是在向其发出工作交接明细表后,徐小平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3天内将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如不交接属自动离职”,其在3天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已经构成了自动离职,工资也是按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的。故公司无须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徐小平解释说,之所以未办理工作交接是因为公司未安排接任者与其进行工作交接,所以导致工作交接无法进行,并不是自身原因。(注明:在仲裁期间,双方对上述说法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之所以要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其工资,所以公司应该补偿(公司所给的工资条,徐小平未能保留)。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徐小平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本期问题:
徐小平是否属于自动离职?他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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