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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灰灰 于 2010-8-22 07:33 编辑
2003年,李某看到某大型外企上海分公司发布的招聘管理见习生的信息,且为受聘者提供将近两年的海外发展机会。李某遂去应聘,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1月,公司派李某赴香港分公司培训,公司向李某签发“海外培训概要-谅解书”一份,明确海外培训期间李某将被纳入香港分公司的本地薪资册中,总年薪为40280港币;如果在海外培训期间主动提出辞职,一旦得到批准,工作签证将在15天后失效;完成海外培训后,李某需为公司继续工作三年;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如果无法完成3年的服务要求,将需要根据服务时间偿还一定比例的海外培训费用。李某于次日在该函件上签名,同意公司在函件中所列出的条款。
2005年11月,李某完成培训,次日,公司向李某签发建议函一份,主要内容为:“当您于2005年11月13日完成在香港的海外培训后,您将被调回上海分公司,担任产品和资金部门的产品经理;工资将被调整至每月人民币17000元;您必须在我公司工作至少3年。”
李某回国后在公司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李某于2006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李某返还海外培训费用,但李某不予理睬,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培训费人民币165470元。
仲裁时,李某辩称,其是看到广告去应聘的,去香港是工作签证,依照海外培训概要-谅解书的约定,违约的应是公司,李某到香港后一直独立工作,没有受到任何培训,一直在上班,并有加班。公司认为,广告上明确2年的海外任务是系统培训,因为办理工作签证较便利,且这样处理可在香港办信用卡,便于其生活,办理工作签证与进行培训是没有矛盾的。且李某事前是知道的,培训费用在协议中也是明确列出的。
本期问题:
该公司对李某所做海外发展机会是否属于培训,李某是否属于违约,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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