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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半执行。市外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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