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把调岗、调职、调薪视为企业单方的自主权,法律干涉不了。有的甚至以“三调”作为“逼迫”职工辞职的一种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把调岗、调职、调薪视为企业单方的自主权,法律干涉不了。有的甚至以“三调”作为“逼迫”职工辞职的一种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调”真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吗?法律真的鞭长莫及吗?下面案例是最好的解答。
与主管不合被调职合法吗?
案例:
刘晓松是一家医药器械销售公司部门副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晓松任销售部副经理,月基本工资为3800元,奖金视个人业绩在1000元至2500元之间。最近,因刘晓松与经理矛盾并发生肢体动作事件,公司决定将刘晓松调整到综合部做办事员工作。而该部门的月奖金只有500元。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维权提示:
不服“被调薪”,未经同意离职违约吗?
案例:
张女士与某化工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任业务一部精算师,月工资为3800元。公司还支付6000元为张女士提供专业培训。可培训后,张女士被调往人力资源部工作,工资为3200元。张女士认为调整工作岗位可以接受,但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单位拒绝。张女士提前一周向公司提交辞职书。一周过后,在单位未同意情形下,她留下辞职书一走了之。因张女士的突然离开,给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单位要求张女士承担2个月的培训费。公司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
年度考核末位者,调岗又降薪合法吗?
案例:
李小姐是一家证券公司职员,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做综合部核算工作。公司有一项特别的制度:职员在年度考评总成绩倒数第一(列入末位者),将被公司安排做杂务工,月薪当然成倍减少。这一规定是经过公司高层会议专门决定并写入公司制度之中。几年来的执行中,所有的年考核末位者均顾及脸面而自动辞职,根本没有人肯做杂务工。显然,公司对末位者调岗又降薪成了逼其自动辞职的一种手段。李小姐在去年的考评中,总成绩是倒数第二,李小姐对自己今年考核“前景”非常担忧。请问,公司的这项制度规定合法吗?
维权提示:
不服调岗辞职,单位可否拒付补偿金?
案例:
金女士与饭店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金女士为饭店后厨主管经理,月薪5100元。2011年10月20日,饭店将金女士调到宾馆总台任领班,原待遇不变。因总台领班有时需要值夜班,非常辛苦,金女士不同意岗位调整未果后,提出辞职并要求宾馆支付其经济补偿。宾馆认为其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不违法,并拒绝补偿。
维权提示:
调岗后,可否以试用为由减少工资?
案例:
翁先生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翁先生为公司总部材料员,月薪2200元。合同还规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事后,将翁先生调往下属安装公司做仓库保管兼材料员,而且经常需要上夜班。更让翁先生接受不了的是,翁先生的前3个月的工资比同类人员工资标准低20%,公司解释说:到一新岗位得有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减少翁先生工资20%合法吗?
维权提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