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在上海一所大学毕业后就在当地参加了工作。6年后,小李离开原单位被一家北京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2200元。该公司承诺,等到小李通过试用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立即为小李办理医疗保险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的手续,可以补缴在试用期的相关保险费用。
没有料到,小李在试用期刚过2个月时患病住院,经医院治疗并且休假一个月后仍未痊愈。在小李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停发了小李的全部工资,并以他在试用期间内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享受自己应该获得的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待遇。
本期问题:
1、尚在试用期的小李能否享受医疗期及其待遇?
2、公司与小李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3、基于此案,如何做好试用期患病员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