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77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22 07:3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部门:常州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常州市化龙巷2号B座503室 0519-86813218)。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2-8-2 20:41:13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9 05:46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