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99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3941元,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3941元;第二档为4273元;第三档为2564元;第四档为2299元。前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788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4273元。 五、当期缴费年度内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594元。 六、调整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 (一)2013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3.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647元标准执行。 (五)常州市2012年度参保单位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7.7‰。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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