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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要求,从7月起,我市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按照新标准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与原来政策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一是增加了工伤事故发生率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二是新增了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的情形。3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3类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将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三是因工死亡不得下浮工伤费率的标准有所调整。原政策规定,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新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从7月起,常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同时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3年6月30日前常州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和供养抚恤金。
调整办法为,在当期缴费年度,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定期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3、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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